业务规则
珠宝业务规则
2012-11-14
香港珠宝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为罗芙奥香港拍卖有限公司 (「本公司」)作为拍卖公司与卖家订立合约之条款,亦作为卖家之代理人与买家订立合约之条款。准买家、买家及卖家务须细读各项规则并完全同意遵守本香港业务规则。准买家、买家请特别留意第二条第5项,其对本公司之法律责任作了限定。

一.本业务规则所用词汇之定义
在本业务规则中,某些常用词汇需加以解释。此等词汇定义如下:

1.「买家」:指本拍卖公司所接受之出价最高之自然人或法人。
2. 「准买家」:指任何有意参加本公司举办拍卖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3. 「卖家」:指将拍卖品独家委托本公司于本公司举办之拍卖会参与拍卖之自然人或法人。
4.「拍卖品」:指交予本公司以供拍卖出售之物品,尤其在任何目录内以任何编号描述之一项或多项物品。
5.「落槌价」:指本拍卖公司就某一拍卖品而接受之最高出价之价款。
6.「买家佣金」:指买家按拍卖落槌价之某一百分比而支付之费用;收费率如第二条第4a项所列。
7.「底价」:指本公司与卖家协议之最低价格,拍卖品不能以低于该价之价格售出。
8.「膺品」:指拍卖品构成模仿,而模仿之原构想及其整体执行均具有欺诈意图,以就拍卖品之作者、来历、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进行欺骗,而对此等事项之正确描述并未在目录之描述上反映出来,而拍卖品在拍卖当日之价值,远低于按照目录之描述所应有之价值。按此定义,任何拍卖品均不会因为有任何损坏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而成为膺品。
7.「保险值」:指本公司不时按其绝对决定权认为拍卖品所应购买之保险之价值(不论保险是否由本公司安排购买)。

二.买家
1.本公司作为卖家之代理人
作为拍卖公司,本公司以作为卖家代理人之身分行事。除另行协议外,在本公司之拍卖中成功拍卖之物品,即产生卖家通过本公司之代理与买家达成之合约。

2.拍卖前
a.鉴定物品
本公司郑重建议,准买家应于拍卖进行之前亲自鉴定其有兴趣竞投之物品。除香港法例(如商品说明条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不会就拍卖品及证明文件之真伪对买家作任何保证。

b.拍卖品状况之重要注意事项
请准买家注意,在可能的范围内,目录中对于拍卖品特性上之描述,皆已提及显著的损坏,惟不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疪与不完整。对任何拍卖品之描述亦不应视作表示其无经过重整或修理,亦不应视作对拍卖品状态或保存情况的陈述或保证。在目录中若有状态陈述的缺乏或损害鉴定的缺乏,并不代表拍卖品是为良好状态。本公司郑重建议,准买家在拍卖进行之前,对于有兴趣竞投之拍卖品状况应经由亲自检阅,不应依据目录中的描述或陈述,因为任何在目录中所列出的描述或陈述是为纯粹本公司的主观意见,并非提供声明或担保。准买家知悉并了解所有拍卖品均以「现状」售出。除香港法例(如商品说明条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对于任何拍出之拍卖品状态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c.符号表示
以下为目录中所载符号之说明

高估价拍卖品
为对「高估价拍卖品」( )作出竞投,买家必须填妥拍卖品预先登记表,并向本公司交付所需的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或本公司可绝对酌情要求买家为竞投须作出的其他抵押。本公司对是否接受任何预先登记申请有最终决定权。本公司建议买家在有关拍卖日期至少五个工作日前联络本公司,以进行预先登记。请注意本公司不能在周末或公众假期期间取得财政状况证明。「高估价拍卖品」登记竞投者,本公司将提供特殊的竞投牌号参与竞投。

o保证项目
拍卖品编号旁注有o符号者,表示卖家已取得本公司保证,可在一次或一连串拍卖中得到最低出售价格。此保证可由本公司、第三方或由本公司与第三方共同提供。保证可为由第三方提供之不可撤销竞投之形式做出。若保证拍卖品成功售出,提供或参与提供保证之第三方可能会取得财务利益;惟销售不成功时,则可能会产生亏损。若提供或参与保证之第三方成功竞投保证拍卖品时,他们仍需支付全额的买家佣金。

Ɛ含有濒临绝种及其他受保护动物物科之拍卖品
如拍卖品属性含有濒临绝种及珍贵稀有之保育野生动植物等材质成分,在目录中会于标题处以『Ɛ』方式标
示注记,以供辨识。这些物料举凡珊瑚类、象牙、玳瑁角、鳄鱼皮、犀牛角、鲸须制品…等。买家请留意知
悉:许多国家对于含有上述材质之物品完全禁止进口,而有些国家则规定含有以上成分物品之进、出口是须向
相关管理机构取得许可证(如:CITES许可证)。以美国国家为例,禁止进口历史年资低于100年的象牙制品。
本公司建议买家于拍卖喊价投标前,负责并确定满足适用于含有濒临绝种动物及其他受保护野生动植物物料
的物品出入口进出口等任何相关法规之要求。买家知悉并完全了解,如含有濒临绝种动物或其他受保护野生
动植物物料的拍卖品项无法进、出口,系不构成撤销竞投或解约理由之因素。

缅甸宝石进口美国
含有产于缅甸的红宝石或翡翠之物品,可能被禁止进口美国。为方便投标者,在目录中会于标题处以『 』
方式标示注记,以供辨识。买家知悉并完全了解:买方若未能成功将有关物品进口美国或其他国家,不足构
成不付款或撤销对该拍卖品竞投的理由。
若物品含有其他产于缅甸之宝石(例如蓝宝石等),若是在缅甸以外地区已镶嵌或组装成的珠宝首饰,并能证实
乃非暂时性的产品(暂时性指例如是仅以绳子束缚时),则有可能进口美国。

钟表进口美国
买家请注意,由于美国对于高级贵重钟表有严格的进口限制,如Rolex,凡这类钟表拍卖品(不限于Rolex) 均
不能以运输方式进口美国。买家需以个人身分携带,通常只能携带一只此类钟表进入美国。本目录中有此限
制之拍卖品均有『 』标示注记。
此外,买家须自行负责确定此类高级贵重钟表的进口限制,并加以遵守,本公司并不负有担保责任。买方知
悉并完全了解,本公司若在拍卖品附加标记上有所遗漏,不足构成撤回或撤销对该拍卖品竞投的理由。



d.目录说明
本公司于目录或鉴定意见书内对任何拍卖品及其证书之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真实性、产地、保存状况或估计售价之陈述,或另行对此等方面之口头或书面陈述,均仅属本公司主观意见之陈述,不应依据为确实事实之陈述,亦不应视为本公司对于任何拍卖品之状态所作之承诺或保证。目录图标亦仅作为参考而已,不应作为任何拍卖项目之依据,藉以决定其颜色或色调,或揭示其缺陷。拍卖价格之估计,不应依据为拍卖品会成功拍卖之价格或拍卖品作其他用途之价值陈述。

许多拍卖品基于其年代或性质,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状况,目录内有些说明或鉴定意见书会提述拍卖品之损坏及/或修整数据。此等资料仅作为参考而已,如未有提述此等资料,亦不表示拍卖品并无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并无其他缺陷。

本目录中的所有拍卖商品定有本公司与卖家双方同意之底价者,即不会以低于此价出售的一个保密的最低价;且此底价不高于目录中所示的最低估价。如有拍卖品不约制于此底价限制,将特别会以红色字样标注于拍卖品标题名称字段处并会加以注示。

此目录中对钟表的状况描述,包括损坏及修整情况,仅供买家参考,有关描述可能并不完整。买家可向本公司要求提供任何一件拍卖品的状况报告,惟该等报告有可能并不完整,亦可能并没有明列所有的机械更换及损坏情况。因此,买家应亲自检视推出拍卖的钟表以评估其状况。目录中的所有拍卖品均以其当时状况「现况」出售,而没有说明其状况的钟表,并不表示该钟表的状况良好,以及没有损坏,及曾经修理或修复。几乎所有曾被使用一段时间的钟表也曾作过修理,致使某些部件并非原件的组成部分。此外, 本公司不会对钟表的运作作出保证。
务请注意:
(1)大部份附有防水表壳的腕表已被开启以确认其类型及运转部份的质素,因此不应假定其仍为防水,而买方应在使用前安排该等手表经由合格的钟表匠检查。
(2)含量低于18K的黄金并不是在所有国家均被视为「黄金」,并可能被拒进口。倘若出现被拒进口的情况,本公司将毋须负上任何责任。
(3)本公司的出售目录中所述的所有劳力士手表均以肉眼可见的状况下出售,而本公司将不保证此等劳力士手表的任何个别部件是否原厂制造。该等被描述为「附件」的手镯并非原件的组成部份,因此可能并非真品。

e.买家之责任
有关拍卖品之状况以及目录说明所提述之事项,买家有责任自行查明并了解,并就拍卖品为自己独立之判断及评估,确使自己感到满意。

3.拍卖时
a.拒绝入场
拍卖于本公司之场地进行,或于本公司为拍卖而具有控制权之场地进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决定权,可行使权利拒绝任何人进入拍卖场地或参与拍卖而无须作出任何解释。

b.竞投之前作出登记
每一准买家在作出竞投之前,必须填妥及签署登记表格,并提供身分证明。准买家应注意,本公司通常会要求对买家作出信用核查。

c.竞投者为买家
竞投者将被视为买家而须承担独立之法律责任,除非登记时已经与本公司书面协议,竞投者仅为第三人之代理人,且该第三人须为本公司所同意接受者。

d. 委托竞投

如准买家使用印于目录说明之后之表格指示本公司代其竞投,本公司将尽适当努力代其竞投,但代为竞投指示须于拍卖前送抵本公司。如本公司就某一拍卖品而收到多个委托竞投之相等竞投价,而在拍卖时此等竞投价乃该拍卖品之最高竞投价,则该拍卖品会归其委托竞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委托竞投之承担受拍卖时之其他承诺所限,而拍卖进行之情况可能使本公司无法代为竞投。由于此项承担乃本公司为准买家按所述条款提供之免费服务,如未能按委托作出竞投,本公司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准买家如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应亲自出席竞投。


e.电话竞投
如准买家于拍卖前与本公司作好安排,本公司将尽适当努力联络竞投者,使其能以电话参与竞投,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未能联络或无法参加电话竞投,本公司对卖家或任何准买家均不负任何责任。

f.实时网上竞投

若准买家未能出席拍卖会,或可透过 LiveAuctioneers 网上竞投服务于网上竞投指定拍品,而承担买方独立责任。此项服务乃免费及保密。有关透过 LiveAuctioneers 网上竞投服务登记,进行网上竞投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网页 ravenel.com。使用 LiveAuctioneers 网上竞投服务之准买家须接受透过 LiveAuctioneers 网上竞投服务进行实时网上竞投之附加条款(可参阅罗芙奥 ravenel.com),以及适用于该拍卖之业务规则所规范,本公司得随时修改该业务规则。

g. 汇率转换显示板
拍卖会中,本公司会使用汇率转换显示板,然而竞投仍会以港币进行。汇率转换显示板仅供参考,不论是显示板所示之拍卖品编号或是港币竞投价之相等外汇,其准确程度均可能会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误差。买家因依赖汇率转换显示板(而非因以港币竞投)所导致而蒙受之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h.录映影像
在拍卖中会有影像投射,但其操作或会出现错误。不论影像是否与成功拍卖之拍卖品相配合,或是如翻版影像之质素,本公司对买家均不负任何责任。

i.拍卖官之决定权
拍卖官具有绝对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以其决定之方式推动出价、将任何拍卖品撤回或分批、将任何两件或多件拍卖品合并拍卖,以及如遇有误差或争议,将拍卖品重新拍卖。拍卖官会于拍卖开始前或于相关拍卖品竞标前对应注意事项作出通告,买家须自行注意此等通告。

j.成功竞投
在拍卖官之决定权下,下槌即显示对最高竞投价之接受,视为卖家与买家之成功拍卖合约之订立。买家即应对卖家负担买受人之义务及责任。

4.拍卖后
a.买家支付每件拍卖品之佣金费率
(1)买家除支付落槌价外,另须支付佣金予本公司,落槌价于港币捌佰万元以下者(含港币捌佰万元)以20%计算。
(2)落槌价于港币捌佰万元以上者,采分为二阶段计费,其中港币捌佰万元以20%计算,超过港币捌佰万元之部份再以12%计算,加总计算佣金金额。

b.税项
买家应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项均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地区税赋、货物或服务税或其他税款。如有任何此等税项适用,买家须负责按有关法律所规定之税率及时间,自行缴付此税款。

c.付款
成功拍卖后,买家须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遇要求,买方亦须提供付款银行之详情,包含但不限于付款账号。买方应于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内悉数支付应付予本公司之款项(包含落槌价、佣金,以及任何适用之税款及其他费用)。即使买家希望将拍卖品出口并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此一付款条件亦适用。

买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应付之全部款项,则不能取得拍卖品之所有权,即使本公司已将拍卖品交付予买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项为港币以外之货币,本公司将向买家收取所引致之任何外汇费用。这包括银行收费与兑换货币之规费及汇差。 以港币以外之货币付款予本公司之汇率,依拍卖日现场由香港汇丰银行公布之汇率,并以本公司就此兑换率而发出之凭证为准。



d.领取已购拍卖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别相反协议,否则本公司将暂时保留已成功拍卖之拍卖品,直至所有应付予本公司之款项已悉数由买家支付为止。拍卖品在暂时保留期间,由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将受保于本公司之保险,如届时拍卖品已被领取,则受保至领取时为止。七天期满后或自领取时起(以较早者为准),拍卖品之风险全由买家承担。

e.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谨请买家注意,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期满后或自领取时起,拍卖品之风险全由买家承担,但不得
损及本公司之权益。

f.介绍装运及运输公司
本公司之货运部门在买家要求下,可为买家介绍运输公司、安排付运及购买特定保险,但本公司在此方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买家必须预先缴付运送费用。


g.不付款之补救办法
如买家并未有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内付款,本公司即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
多项权利或补救办法:
(1)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仍未付款,则按不超过香港汇丰银行最优惠利率加10%之年利率收取整笔欠款之利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时按日收取依卖价(含佣金)1%计算之违约金。本公司亦得自行选择将买家未付之款项,用以抵销本公司或其他附属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买家之款项,买方绝无异议。
(2)对任何属于买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包含但不限于其他交易)而由本公司管有之物品行使留置权,并在给予买家有关其未付之欠缴之14天通知后,安排将该物品出售并将收益用以清偿该未付之欠款。
(3)如买家因多项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数笔款项,将所付之款项用以清偿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之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4)在将来的任何拍卖中,拒绝买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竞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竞投之前先收取买家一笔保证金。如买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内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权为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补救办法:
(a)代卖家针对买家进行法律程序,以追讨整笔欠款,连同此项以悉数赔偿为基准之法律程序之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b)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卖中买家竞投得之拍卖品或任何其他售予买家之拍卖品之交易。
(c)安排将拍卖品公开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价格较低,就差额连同因买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费用一并向买家索偿。

h.未有领取已购拍卖品
如已购得之拍卖品未有被买家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内领取,则不论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将安排贮存事宜,费用由买家承担。而买方在付清所引起之贮存、搬运、保险及任何其他费用,连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项付清后,买家才可领取已购得之拍卖品。

i.出口许可证
除本公司另有书面同意外,买家希望申请出口许可证之事实,并不影响买家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内付款之责任,亦不影响本公司对延迟付款收取利息之权利。

如买家要求本公司代为申请出口许可证,本公司有权向其收回与此项申请有关之付出款项及零碎开支连同任何有关之税款。

如买家不管需要有出口许可证之事实而作出付款,本公司并无责任退还买家因此而引致之任何利息或其他开支。

5.本公司之法律责任
本公司仅在第二条第6项所列之情况下,得将退还款项予买家。除此之外,不论卖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之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真实性、产地、保存状况或估计售价之陈述,或任何拍卖品之任何缺陷,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卖家、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或代理人,不论是明示或暗示,均无就任何拍卖品作出任何保证。

6.膺品/赃物之退款
如经本公司拍卖之拍卖品,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之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证实为膺品或赃物,则交易将取消,已付之款项于交付卖方前将退还予买家。但如:
a.在拍卖日发出之目录说明或拍卖场通告符合当时学者或专家普遍接纳之意见,或清楚表明有抵触当时学者 或专家普遍接纳之意见,或
b.证明拍卖品为膺品或赃物之方法,只是一种在目录出版前仍未普遍获接纳使用之科学程序,或是一种在拍卖日仍属昂贵得不合理或并不实际或很可能会对拍卖品造成损坏之程序,则本公司无论如何并无责任退还任何款项。此外,买家只在满足下述条件下方可获得退款:
(1)买家必须在付款领取拍卖品后的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说明买家认为有关拍卖品乃膺品或赃物之详细理由及证据,并于通知后十四日内及将拍卖品送还本公司,而其状况应维持与拍卖当日相同,不得有任何损坏;及

(2)送还拍卖品时,买家须出示证据,足以使本公司确信拍卖品乃膺品或赃物(本公司保有最终及不可异议的决定权)。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毋须向买家支付多于买家就有关拍卖品而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项,而买家亦不能索取利息或任何赔偿。

本条款之利益不能转让,完全属于拍卖品成功拍卖时获本公司发给正本发票之买家所有(该买家名称确系被记载于发票上),该名买家并须自拍卖后一直保持拍卖品拥有人之身分,而且并无将拍卖品之任何利益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有权依据任何科学程序或其他程序确定拍卖品并非膺品,不论该程序在拍卖当日是否已使用或已在使用,如本公司验证拍卖品是否属于赝品之结果与买家出示证据相冲突者,应以本公司验证结果为准。

三..卖家

1.本公司作为代理人
本公司在公开拍卖会中,以作为卖家代理人身份行事。拍卖品成功拍卖后,即产生卖家通过本公司之代理与买家达成之合约,由卖家负责向买家履行出卖人义务及责任。

2.开支
卖家须负责与下述各项有关之费用:
a.将拍卖品包装并运予本公司作拍卖。
b.任何适用之运送保险。
c.如拍卖品交回卖家其包装与付运。若拍卖品由海外进口,付运费与进口适用之税项。
d.受保于本公司之精品保险单(下文另有解释)。
e.预先与卖家协定之对拍卖品作出之任何修整。
f.本公司为拟定目录说明指定需由外界专家作出之鉴定。
g.本公司指定之任何外界专家意见。
h.拍卖品拍卖前后之装卸、贮存及保管等费用。
i.本公司之行政费用,金额为因卖家而引致之一切费用及损害金额之10%。
j.任何市场之推广及广告费用。

3.由本公司安排保险事宜
a.除非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否则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艺术品精品保险单,保险值为本公司自行评估
当时认为适当者。然而保险金额并非本公司承诺拍卖品会成功拍卖之款额。
b.本公司将向卖家收取拍卖落槌价之1%或若未拍卖成功时以拍卖品底价之1%,作为保险费。如由本公司安排运送,本公司将向卖家收取额外款项,作为运送保险费,款额视每宗拍卖品之特定情况而定。如有需要,本公司可建议/介绍承运人,但不论于何种情况下,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有关此方面之运送法律责任。
c.拍卖品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七天内保险仍然有效。如拍卖品未能成功拍卖,保险届期以后风险全由卖家承担。
d.由蛀木虫、空气、水份情况转变或其他不能预见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况而对拍卖品造成之损坏,或其他非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物主购买保险
如卖家特别指示本公司毋须为拍卖品购买保险,风险全由卖家承担,直至拍卖品交付予买家为止。卖家无条件同意须保障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如适用)免负因拍卖品而针对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索偿之赔偿责任,而不论索偿因何引起。卖家亦同意应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所要求,负责偿还因此种索偿而引致之开支,纵使本公司、本公司之雇员与代理人,以及买家有疏忽之处,而未证明有任何法律责任而作出之付款,亦须偿还。卖家须自行将本条条款揭露予卖家之承保人。

5.卖家就拍卖品所作之承诺
本项列出本公司处理拍卖品之基准,规范卖家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关系。如此基准在任何方面有不确实之处,本公司或买家可采取针对卖家之法律行动。本公司处理拍卖品及购买拍卖品,均以卖家所作之下述承诺及担保为基准,卖家承诺及担保如下:

a.卖家为拍卖品之唯一所有权人及/或合法持有人,具备将其所有权及相关所有权利(于无质押、无产权负担及无涉及第三人权益或申索的情况下)转让予买家之无限制权利。
b.卖家已遵守一切与拍卖品之进出口有关之法律或其他方面之规定,并已将过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规定之事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c.卖家已将其所知之有关拍卖品之任何重大修改以及第三人就拍卖品之所有权、状况或归属所表示之任何关注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如上述a、b或c等三项担保有任何不确实之处,卖家须应本公司及/或买家之要求,完全负责及弥偿本公司及/或买家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索偿、诉讼费、律师费、所有费用及开支,而不论是因拍卖品还是因拍卖收益而引起。

6.拍卖安排
a.本公司对目录内拍卖品之描述与图示方式、鉴定意见书、拍卖地点与方式、让何人进场竞投以及竞投价之接受、是否应寻求专家意见,以及将物品合并或分开拍卖等均有完全之决定权。
b.任何估价,不论口头或书面,均只属意见,而非拍卖品最终可卖得的价钱之保证。
c.未得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卖家不可撤回拍卖品之委托。但本公司保留随时因后述原因而撤回、中止或终止拍卖品委托授权之权利。此等原因为:
(1)本公司对拍卖品之界定或真实性或上述第5a、 b或c项所指之承诺之准确性有怀疑;或
(2)有任何违反本业务规则之情况;或
(3)本公司认定将拍卖品纳入或继续执行拍卖并不适当者。
d. 撤销委托或授权条款
(1)非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卖家不得撤回、中止或终止对于目标作品之委托或授予本公司之权利。
(2)卖家依前项规定撤回、中止或终止拍卖品之委托或授与本公司之权利者,委托者除应对本公司负损害赔偿或经济上损失赔偿责任外,尚须支付委托底价之40%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付与本公司。
(3)如卖家有任何违约情事,本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事项,卖家须支付本公司所有之前为履行委托或授权工作所产生之费用及开支。

7.拍卖守则
a.本公司将会参照底价进行拍卖品之拍卖程序。底价不得高于拍卖目录所印登载估价之下限,但如所同意之底价为港币以外之货币,并因协议底价之日与成功拍卖之日上汇率波动而致底价高于估价下限,则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除本公司另行同意外,底价须为相等于以紧接成功拍卖前一个工作天之收市汇率计算之港币款项。
b.如竞投价不能达到底价,本公司在任何情况均不负有任何责任,但本公司有权决定将拍卖品以低于底价拍卖。如本公司如此将拍卖品拍卖,本公司将有责任向卖家支付成交价与底价之差额。
c.卖家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随意哄抬竞投价格,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参与竞标拍卖品,亦不得聘请任何人代卖家参与竞投,惟本公司有权代理卖家参与竞投。

8.成功拍卖后
a.结算

成功拍卖后,本公司协助卖方要求买家最迟于成功拍卖日后7日内全数付款。在买家付款后,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谓拍卖品为膺品,否则,本公司会于成功拍卖日期后60个工作天,将一笔相等于成交价减去卖家应支付之所有费用之款额汇予卖家。如遇买家延迟付款,则本公司将在买家付款后7个工作天内汇款予卖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买家付款前即已付款予卖家,则本公司即获得拍卖品之完整之拥有权与所有权。但在本公司因拍卖品为膺品而被迫向买家收回拍卖品下,卖家方须将已收取之拍卖收益退还予本公司。
除卖家另有书面指示外,本公司将以港币付款。如卖家要求以港币以外之货币付款,依拍卖现场由香港汇丰银行公布之汇率计算付款金额。


b.卖家支付每件拍卖品之手续费:
(1)本公司之拍卖须至拍卖完成后买家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予本公司时,视为交易完成。
(2)当交易完成,卖家须依约定支付本公司手续费。

c.买家不付款
如买家在成功拍卖日后起算7天内未支付应付之全部款项,本公司即有权代理卖家就付款、贮存与保险而协议特别条款,并有权代理卖家采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步骤以向买家收取其应付之款项,因而产生之相关费用及损害,概由卖家自行承担。但本公司并未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亦无义务代理卖家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动)。但本公司将与卖家讨论如何采取适当行动以向买家追讨拍卖款额。

d.膺品/赃物
如买家于付款领取拍卖品后之十日内,使本公司相信或怀疑拍卖品为膺品或赃物或涉及任何不法情事者,本公司得自行决定无条件买家交付之拍卖落槌价(本公司得扣处因此所致之相关处理费用)予买家时,而拍卖品将由本公司退回卖家或送交警方处理,卖家不得异议或对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请求,卖家并应于本公司通知后,于三日内无条件退还其所得之全数金额予本公司,卖家并应于十日内付清相关基本支出费用,及赔偿本公司因此所致之所有损失、损害及相关费用等。逾期退还、给付者,卖家应另外支付按不超过香港汇丰银行最优惠利率加10%之年利率收取整笔欠款之利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时按日收取依卖价(含佣金)1%计算之违约金。本公司亦得自行选择将卖家未付之款项,用以抵销本公司或其他附属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卖家之款项,卖家绝无异议。



e.未能成功拍卖之拍卖品
(1)任何拍卖品如未能成功拍卖,或不包括在拍卖之内,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中止或终止拍卖,则在本公司发出通知予卖家要求卖家领回拍卖品后之35天内,卖家必须领回拍卖品。
(2)任何此等拍卖品如在35天过期后仍未领回,本公司可向委托者征收每天每件目标作品参佰港元 (HK$300)贮存费,并收取额外费用以购买保险。卖家须在付清所有未付费用后,方可领回拍卖品。
(3)此等拍卖品如在发出领回通知后之60天内仍未领回,则可被移往第三人之货仓贮存,开支费用由卖家承担。

(4)任何此等拍卖品如在拍卖日期后或上述通知日期后之90天内(以较早之日期为准)未被领回,则本公司可视乎是否合适而将该拍卖品处置。处置包括将拍卖品移往第三人之货仓而开支费由卖家承担,以及将该拍卖品按本公司认为适当之条款(包括有关估价与底价之条款)公开拍卖。本公司其后会将拍卖收益扣除所有欠款后支付予卖家。

(5)任何拍卖品如在拍卖中收回或未能成功拍卖,则本公司有权代理卖家在拍卖后的两个月内作为卖家之独家代理人,按卖家可收取之净款额(即扣除卖家应付之一切费用后之款额),私下出售拍卖品,或按本公司与卖家另行同意之较低价格私下出售拍卖品。本公司得事前扣除所致之费用。在此情况下,卖家就该拍卖品而对本公司所负有之责任、义务及付款条件等,与拍卖品成功拍卖时一样。

9.图片与图标
卖家同意本公司有权对拍卖品制作照片、图示、录像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此等照片、图标、录像及影像制品之著作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均属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有权以任何本公司认为适合之方式使用之,卖家绝无异议。

10.税制
a. 依香港税法规定,拍卖品成交后委托者须提供报税名单及相关资料,由本公司提报税捐单位。
b. 如果卖家为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根据香港税法,本公司毋须向卖家代扣香港利得税。如果本公司其后发现卖家之声明及文件不实,本公司保留向卖家追讨香港税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利息、罚款及律师费等)的权利。
c. 若委托者非香港本地人士,委托者并同意本公司直接代扣落槌价或底价(如底价高于落槌价)之0.5%,作为拍出后之利得税,由本公司代为申报并缴交税捐单位。由本公司扣除的款项将随着当时的税率而调整。



四.买家与卖家均适用之条件
1.知识产权
与拍卖品有关之一切影像、图标与书面材料之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等),于任何时候均属于本公司之财产及所有。未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卖家、买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2.通知
a.根据本业务规则发出之通知,均须以书面发出。如采用邮递发出,则在付邮寄出后第二个工作天,视为收件人已合法收受;如收件人在海外,则为付邮寄出后第五个工作天,视为收件人已合法收受。

b. 本公司根据本业务规则、委托授权书或买家所提供之联络数据对卖家或买家发出之通知,凡已依据委托授权书后附或买家所提供数据上所载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统称「联络方式」)以书面发出该通知者,均视为该通知已有效发出。若卖家或买家之联络方式有变更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3.可分割性
a.如本业务规则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部分可不予理会,而本业务规则之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b.本业务规则第二条买家条款项下之各条款,专属适用本公司与买家间法律关系,卖家不得主张适用。本业务规则第三条卖家条款项下之各条款,专属适用于本公司与卖家间法律关系,买家不得主张适用。

4.本业务规则同时存在中文及英文版本,如二版本内容有所歧异,应以中文版条文为准。

5. 本业务规则得随时由本公司修改,买方及卖方均同意遵守修改后之业务规则。


6.法律及管辖权
本业务规则受香港法律规范,本业务规则之解释与效力均适用香港法律。卖家与买家须服从香港法院之排他性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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