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規則
珠寶業務規則
2012-11-14
香港珠寶業務規則
本業務規則,為羅芙奧香港拍賣有限公司 (「本公司」)作為拍賣公司與賣家訂立合約之條款,亦作為賣家之代理人與買家訂立合約之條款。準買家、買家及賣家務須細讀各項規則並完全同意遵守本香港業務規則。準買家、買家請特別留意第二條第5項,其對本公司之法律責任作了限定。

一.本業務規則所用詞彙之定義
在本業務規則中,某些常用詞彙需加以解釋。此等詞彙定義如下:

1.「買家」:指本拍賣公司所接受之出價最高之自然人或法人。
2. 「準買家」:指任何有意參加本公司舉辦拍賣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3. 「賣家」:指將拍賣品獨家委託本公司於本公司舉辦之拍賣會參與拍賣之自然人或法人。
4.「拍賣品」:指交予本公司以供拍賣出售之物品,尤其在任何目錄內以任何編號描述之一項或多項物品。
5.「落槌價」:指本拍賣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接受之最高出價之價款。
6.「買家佣金」:指買家按拍賣落槌價之某一百分比而支付之費用;收費率如第二條第4a項所列。
7.「底價」:指本公司與賣家協定之最低價格,拍賣品不能以低於該價之價格售出。
8.「膺品」:指拍賣品構成模仿,而模仿之原構想及其整體執行均具有欺詐意圖,以就拍賣品之作者、來歷、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進行欺騙,而對此等事項之正確描述並未在目錄之描述上反映出來,而拍賣品在拍賣當日之價值,遠低於按照目錄之描述所應有之價值。按此定義,任何拍賣品均不會因為有任何損壞及/或任何形式之修整而成為膺品。
7.「保險值」:指本公司不時按其絕對決定權認為拍賣品所應購買之保險之價值(不論保險是否由本公司安排購買)。

二.買家
1.本公司作為賣家之代理人
作為拍賣公司,本公司以作為賣家代理人之身分行事。除另行協定外,在本公司之拍賣中成功拍賣之物品,即產生賣家通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達成之合約。

2.拍賣前
a.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應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鑑定其有興趣競投之物品。除香港法例(如商品說明條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會就拍賣品及證明文件之真偽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b.拍賣品狀況之重要注意事項
請準買家注意,在可能的範圍內,目錄中對於拍賣品特性上之描述,皆已提及顯著的損壞,惟不包括所有的缺陷、瑕疪與不完整。對任何拍賣品之描述亦不應視作表示其無經過重整或修理,亦不應視作對拍賣品狀態或保存情況的陳述或保證。在目錄中若有狀態陳述的缺乏或損害鑑定的缺乏,並不代表拍賣品是為良好狀態。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在拍賣進行之前,對於有興趣競投之拍賣品狀況應經由親自檢閱,不應依據目錄中的描述或陳述,因為任何在目錄中所列出的描述或陳述是為純粹本公司的主觀意見,並非提供聲明或擔保。準買家知悉並瞭解所有拍賣品均以「現狀」售出。除香港法例(如商品說明條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對於任何拍出之拍賣品狀態不作任何承諾或保證。

c.符號表示
以下為目錄中所載符號之說明

高估價拍賣品
為對「高估價拍賣品」( )作出競投,買家必須填妥拍賣品預先登記表,並向本公司交付所需的財務狀況證明、擔保、存款證明及/或本公司可絕對酌情要求買家為競投須作出的其他抵押。本公司對是否接受任何預先登記申請有最終決定權。本公司建議買家在有關拍賣日期至少五個工作日前聯絡本公司,以進行預先登記。請注意本公司不能在週末或公眾假期期間取得財政狀況證明。「高估價拍賣品」登記競投者,本公司將提供特殊的競投牌號參與競投。

o保證項目
拍賣品編號旁註有o符號者,表示賣家已取得本公司保證,可在一次或一連串拍賣中得到最低出售價格。此保證可由本公司、第三方或由本公司與第三方共同提供。保證可為由第三方提供之不可撤銷競投之形式做出。若保證拍賣品成功售出,提供或參與提供保證之第三方可能會取得財務利益;惟銷售不成功時,則可能會產生虧損。若提供或參與保證之第三方成功競投保證拍賣品時,他們仍需支付全額的買家佣金。

Ɛ含有瀕臨絕種及其他受保護動物物科之拍賣品
如拍賣品屬性含有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之保育野生動植物等材質成分,在目錄中會於標題處以『Ɛ』方式標
示註記,以供辨識。這些物料舉凡珊瑚類、象牙、玳瑁角、鱷魚皮、犀牛角、鯨鬚製品…等。買家請留意知
悉:許多國家對於含有上述材質之物品完全禁止進口,而有些國家則規定含有以上成分物品之進、出口是須向
相關管理機構取得許可證(如:CITES許可證)。以美國國家為例,禁止進口歷史年資低於100年的象牙製品。
本公司建議買家於拍賣喊價投標前,負責並確定滿足適用於含有瀕臨絕種動物及其他受保護野生動植物物料
的物品出入口進出口等任何相關法規之要求。買家知悉並完全瞭解,如含有瀕臨絕種動物或其他受保護野生
動植物物料的拍賣品項無法進、出口,係不構成撤銷競投或解約理由之因素。

緬甸寶石進口美國
含有產於緬甸的紅寶石或翡翠之物品,可能被禁止進口美國。為方便投標者,在目錄中會於標題處以『 』
方式標示註記,以供辨識。買家知悉並完全瞭解:買方若未能成功將有關物品進口美國或其他國家,不足構
成不付款或撤銷對該拍賣品競投的理由。
若物品含有其他產於緬甸之寶石(例如藍寶石等),若是在緬甸以外地區已鑲嵌或組裝成的珠寶首飾,並能證實
乃非暫時性的產品(暫時性指例如是僅以繩子束縛時),則有可能進口美國。

鐘錶進口美國
買家請注意,由於美國對於高級貴重鐘錶有嚴格的進口限制,如Rolex,凡這類鐘錶拍賣品(不限於Rolex) 均
不能以運輸方式進口美國。買家需以個人身分攜帶,通常只能攜帶一隻此類鐘錶進入美國。本目錄中有此限
制之拍賣品均有『 』標示註記。
此外,買家須自行負責確定此類高級貴重鐘錶的進口限制,並加以遵守,本公司並不負有擔保責任。買方知
悉並完全瞭解,本公司若在拍賣品附加標記上有所遺漏,不足構成撤回或撤銷對該拍賣品競投的理由。



d.目錄說明
本公司於目錄或鑑定意見書內對任何拍賣品及其證書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產地、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本公司主觀意見之陳述,不應依據為確實事實之陳述,亦不應視為本公司對於任何拍賣品之狀態所作之承諾或保證。目錄圖示亦僅作為參考而已,不應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藉以決定其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拍賣價格之估計,不應依據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價格或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陳述。

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目錄內有些說明或鑑定意見書會提述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此等資料僅作為參考而已,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

本目錄中的所有拍賣商品定有本公司與賣家雙方同意之底價者,即不會以低於此價出售的一個保密的最低價;且此底價不高於目錄中所示的最低估價。如有拍賣品不約制於此底價限制,將特別會以紅色字樣標註於拍賣品標題名稱欄位處並會加以註示。

此目錄中對鐘錶的狀況描述,包括損壞及修整情況,僅供買家參考,有關描述可能並不完整。買家可向本公司要求提供任何一件拍賣品的狀況報告,惟該等報告有可能並不完整,亦可能並沒有明列所有的機械更換及損壞情況。因此,買家應親自檢視推出拍賣的鐘錶以評估其狀況。目錄中的所有拍賣品均以其當時狀況「現況」出售,而沒有說明其狀況的鐘錶,並不表示該鐘錶的狀況良好,以及沒有損壞,及曾經修理或修復。幾乎所有曾被使用一段時間的鐘錶也曾作過修理,致使某些部件並非原件的組成部分。此外, 本公司不會對鐘錶的運作作出保證。
務請注意:
(1)大部份附有防水錶殼的腕錶已被開啟以確認其類型及運轉部份的質素,因此不應假定其仍為防水,而買方應在使用前安排該等手錶經由合格的鐘錶匠檢查。
(2)含量低於18K的黃金並不是在所有國家均被視為「黃金」,並可能被拒進口。倘若出現被拒進口的情況,本公司將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3)本公司的出售目錄中所述的所有勞力士手錶均以肉眼可見的狀況下出售,而本公司將不保證此等勞力士手錶的任何個別部件是否原廠製造。該等被描述為「附件」的手鐲並非原件的組成部份,因此可能並非真品。

e.買家之責任
有關拍賣品之狀況以及目錄說明所提述之事項,買家有責任自行查明並了解,並就拍賣品為自己獨立之判斷及評估,確使自己感到滿意。

3.拍賣時
a.拒絕入場
拍賣於本公司之場地進行,或於本公司為拍賣而具有控制權之場地進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決定權,可行使權利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而無須作出任何解釋。

b.競投之前作出登記
每一準買家在作出競投之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分證明。準買家應注意,本公司通常會要求對買家作出信用核查。

c.競投者為買家
競投者將被視為買家而須承擔獨立之法律責任,除非登記時已經與本公司書面協定,競投者僅為第三人之代理人,且該第三人須為本公司所同意接受者。

d. 委託競投

如準買家使用印於目錄說明之後之表格指示本公司代其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但代為競投指示須於拍賣前送抵本公司。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等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其委託競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委託競投之承擔受拍賣時之其他承諾所限,而拍賣進行之情況可能使本公司無法代為競投。由於此項承擔乃本公司為準買家按所述條款提供之免費服務,如未能按委託作出競投,本公司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準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應親自出席競投。


e.電話競投
如準買家於拍賣前與本公司作好安排,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或無法參加電話競投,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準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f.即時網上競投

若準買家未能出席拍賣會,或可透過 LiveAuctioneers 網上競投服務於網上競投指定拍品,而承擔買方獨立責任。此項服務乃免費及保密。有關透過 LiveAuctioneers 網上競投服務登記,進行網上競投之詳情,請參閱本公司網頁 ravenel.com。使用 LiveAuctioneers 網上競投服務之準買家須接受透過 LiveAuctioneers 網上競投服務進行即時網上競投之附加條款(可參閱羅芙奧 ravenel.com),以及適用於該拍賣之業務規則所規範,本公司得隨時修改該業務規則。

g. 匯率轉換顯示板
拍賣會中,本公司會使用匯率轉換顯示板,然而競投仍會以港幣進行。匯率轉換顯示板僅供參考,不論是顯示板所示之拍賣品編號或是港幣競投價之相等外匯,其準確程度均可能會出現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誤差。買家因依賴匯率轉換顯示板(而非因以港幣競投)所導致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h.錄映影像
在拍賣中會有影像投射,但其操作或會出現錯誤。不論影像是否與成功拍賣之拍賣品相配合,或是如翻版影像之質素,本公司對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i.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具有絕對決定權,包括但不限於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拍賣,以及如遇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拍賣官會於拍賣開始前或於相關拍賣品競標前對應注意事項作出通告,買家須自行注意此等通告。

j.成功競投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即顯示對最高競投價之接受,視為賣家與買家之成功拍賣合約之訂立。買家即應對賣家負擔買受人之義務及責任。

4.拍賣後
a.買家支付每件拍賣品之佣金費率
(1)買家除支付落槌價外,另須支付佣金予本公司,落槌價於港幣捌佰萬元以下者(含港幣捌佰萬元)以20%計算。
(2)落槌價於港幣捌佰萬元以上者,採分為二階段計費,其中港幣捌佰萬元以20%計算,超過港幣捌佰萬元之部份再以12%計算,加總計算佣金金額。

b.稅項
買家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國家或地區稅賦、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稅款。如有任何此等稅項適用,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自行繳付此稅款。

c.付款
成功拍賣後,買家須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遇要求,買方亦須提供付款銀行之詳情,包含但不限於付款帳號。買方應於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悉數支付應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包含落槌價、佣金,以及任何適用之稅款及其他費用)。即使買家希望將拍賣品出口並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許可證,此一付款條件亦適用。

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港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所引致之任何外匯費用。這包括銀行收費與兌換貨幣之規費及匯差。 以港幣以外之貨幣付款予本公司之匯率,依拍賣日現場由香港匯豐銀行公佈之匯率,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



d.領取已購拍賣品
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別相反協定,否則本公司將暫時保留已成功拍賣之拍賣品,直至所有應付予本公司之款項已悉數由買家支付為止。拍賣品在暫時保留期間,由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將受保於本公司之保險,如屆時拍賣品已被領取,則受保至領取時為止。七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以較早者為準),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

e.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謹請買家注意,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期滿後或自領取時起,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買家承擔,但不得
損及本公司之權益。

f.介紹裝運及運輸公司
本公司之貨運部門在買家要求下,可為買家介紹運輸公司、安排付運及購買特定保險,但本公司在此方面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買家必須預先繳付運送費用。


g.不付款之補救辦法
如買家並未有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
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1)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仍未付款,則按不超過香港匯豐銀行最優惠利率加10%之年利率收取整筆欠款之利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時按日收取依賣價(含佣金)1%計算之違約金。本公司亦得自行選擇將買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其他附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買家之款項,買方絕無異議。
(2)對任何屬於買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包含但不限於其他交易)而由本公司管有之物品行使留置權,並在給予買家有關其未付之欠繳之14天通知後,安排將該物品出售並將收益用以清償該未付之欠款。
(3)如買家因多項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數筆款項,將所付之款項用以清償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之任何款項,而不論買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償該筆款項。
(4)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拒絕買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之前先收取買家一筆保證金。如買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權為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a)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以追討整筆欠款,連同此項以悉數賠償為基準之法律程序之訴訟費及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b)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之交易。
(c)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就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之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h.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有被買家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領取,則不論是否已付款,本公司將安排貯存事宜,費用由買家承擔。而買方在付清所引起之貯存、搬運、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項付清後,買家才可領取已購得之拍賣品。

i.出口許可證
除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外,買家希望申請出口許可證之事實,並不影響買家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公司對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

如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向其收回與此項申請有關之付出款項及零碎開支連同任何有關之稅款。

如買家不管需要有出口許可證之事實而作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而引致之任何利息或其他開支。

5.本公司之法律責任
本公司僅在第二條第6項所列之情況下,得將退還款項予買家。除此之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產地、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任何拍賣品之任何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賣家、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不論是明示或暗示,均無就任何拍賣品作出任何保證。

6.膺品/贓物之退款
如經本公司拍賣之拍賣品,經本公司書面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證實為膺品或贓物,則交易將取消,已付之款項於交付賣方前將退還予買家。但如:
a.在拍賣日發出之目錄說明或拍賣場通告符合當時學者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清楚表明有抵觸當時學者 或專家普遍接納之意見,或
b.證明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之方法,只是一種在目錄出版前仍未普遍獲接納使用之科學程序,或是一種在拍賣日仍屬昂貴得不合理或並不實際或很可能會對拍賣品造成損壞之程序,則本公司無論如何並無責任退還任何款項。此外,買家只在滿足下述條件下方可獲得退款:
(1)買家必須在付款領取拍賣品後的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有關拍賣品乃膺品或贓物之詳細理由及證據,並於通知後十四日內及將拍賣品送還本公司,而其狀況應維持與拍賣當日相同,不得有任何損壞;及

(2)送還拍賣品時,買家須出示證據,足以使本公司確信拍賣品乃膺品或贓物(本公司保有最終及不可異議的決定權)。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毋須向買家支付多於買家就有關拍賣品而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而買家亦不能索取利息或任何賠償。

本條款之利益不能轉讓,完全屬於拍賣品成功拍賣時獲本公司發給正本發票之買家所有(該買家名稱確係被記載於發票上),該名買家並須自拍賣後一直保持拍賣品擁有人之身分,而且並無將拍賣品之任何利益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有權依據任何科學程序或其他程序確定拍賣品並非膺品,不論該程序在拍賣當日是否已使用或已在使用,如本公司驗證拍賣品是否屬於贗品之結果與買家出示證據相衝突者,應以本公司驗證結果為準。

三..賣家

1.本公司作為代理人
本公司在公開拍賣會中,以作為賣家代理人身份行事。拍賣品成功拍賣後,即產生賣家通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達成之合約,由賣家負責向買家履行出賣人義務及責任。

2.開支
賣家須負責與下述各項有關之費用:
a.將拍賣品包裝並運予本公司作拍賣。
b.任何適用之運送保險。
c.如拍賣品交回賣家其包裝與付運。若拍賣品由海外進口,付運費與進口適用之稅項。
d.受保於本公司之精品保險單(下文另有解釋)。
e.預先與賣家協定之對拍賣品作出之任何修整。
f.本公司為擬定目錄說明指定需由外界專家作出之鑑定。
g.本公司指定之任何外界專家意見。
h.拍賣品拍賣前後之裝卸、貯存及保管等費用。
i.本公司之行政費用,金額為因賣家而引致之一切費用及損害金額之10%。
j.任何市場之推廣及廣告費用。

3.由本公司安排保險事宜
a.除非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外,否則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藝術品精品保險單,保險值為本公司自行評估
當時認為適當者。然而保險金額並非本公司承諾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款額。
b.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拍賣落槌價之1%或若未拍賣成功時以拍賣品底價之1%,作為保險費。如由本公司安排運送,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額外款項,作為運送保險費,款額視每宗拍賣品之特定情況而定。如有需要,本公司可建議/介紹承運人,但不論於何種情況下,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有關此方面之運送法律責任。
c.拍賣品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七天內保險仍然有效。如拍賣品未能成功拍賣,保險屆期以後風險全由賣家承擔。
d.由蛀木蟲、空氣、水份情況轉變或其他不能預見或人力不可抗拒情況而對拍賣品造成之損壞,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損壞,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物主購買保險
如賣家特別指示本公司毋須為拍賣品購買保險,風險全由賣家承擔,直至拍賣品交付予買家為止。賣家無條件同意須保障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如適用)免負因拍賣品而針對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索償之賠償責任,而不論索償因何引起。賣家亦同意應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所要求,負責償還因此種索償而引致之開支,縱使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有疏忽之處,而未證明有任何法律責任而作出之付款,亦須償還。賣家須自行將本條條款揭露予賣家之承保人。

5.賣家就拍賣品所作之承諾
本項列出本公司處理拍賣品之基準,規範賣家與買家之間的買賣關係。如此基準在任何方面有不確實之處,本公司或買家可採取針對賣家之法律行動。本公司處理拍賣品及購買拍賣品,均以賣家所作之下述承諾及擔保為基準,賣家承諾及擔保如下:

a.賣家為拍賣品之唯一所有權人及/或合法持有人,具備將其所有權及相關所有權利(於無質押、無產權負擔及無涉及第三人權益或申索的情況下)轉讓予買家之無限制權利。
b.賣家已遵守一切與拍賣品之進出口有關之法律或其他方面之規定,並已將過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規定之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c.賣家已將其所知之有關拍賣品之任何重大修改以及第三人就拍賣品之所有權、狀況或歸屬所表示之任何關注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如上述a、b或c等三項擔保有任何不確實之處,賣家須應本公司及/或買家之要求,完全負責及彌償本公司及/或買家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索償、訴訟費、律師費、所有費用及開支,而不論是因拍賣品還是因拍賣收益而引起。

6.拍賣安排
a.本公司對目錄內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鑑定意見書、拍賣地點與方式、讓何人進場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是否應尋求專家意見,以及將物品合併或分開拍賣等均有完全之決定權。
b.任何估價,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只屬意見,而非拍賣品最終可賣得的價錢之保證。
c.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賣家不可撤回拍賣品之委託。但本公司保留隨時因後述原因而撤回、中止或終止拍賣品委託授權之權利。此等原因為:
(1)本公司對拍賣品之界定或真實性或上述第5a、 b或c項所指之承諾之準確性有懷疑;或
(2)有任何違反本業務規則之情況;或
(3)本公司認定將拍賣品納入或繼續執行拍賣並不適當者。
d. 撤銷委託或授權條款
(1)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賣家不得撤回、中止或終止對於標的作品之委託或授予本公司之權利。
(2)賣家依前項規定撤回、中止或終止拍賣品之委託或授與本公司之權利者,委託者除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或經濟上損失賠償責任外,尚須支付委託底價之4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付與本公司。
(3)如賣家有任何違約情事,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委託事項,賣家須支付本公司所有之前為履行委託或授權工作所產生之費用及開支。

7.拍賣守則
a.本公司將會參照底價進行拍賣品之拍賣程序。底價不得高於拍賣目錄所印登載估價之下限,但如所同意之底價為港幣以外之貨幣,並因協定底價之日與成功拍賣之日上匯率波動而致底價高於估價下限,則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除本公司另行同意外,底價須為相等於以緊接成功拍賣前一個工作天之收市匯率計算之港幣款項。
b.如競投價不能達到底價,本公司在任何情況均不負有任何責任,但本公司有權決定將拍賣品以低於底價拍賣。如本公司如此將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家支付成交價與底價之差額。
c.賣家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隨意哄抬競投價格,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參與競標拍賣品,亦不得聘請任何人代賣家參與競投,惟本公司有權代理賣家參與競投。

8.成功拍賣後
a.結算

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協助賣方要求買家最遲於成功拍賣日後7日內全數付款。在買家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謂拍賣品為膺品,否則,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60個工作天,將一筆相等於成交價減去賣家應支付之所有費用之款額匯予賣家。如遇買家延遲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款後7個工作天內匯款予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款前即已付款予賣家,則本公司即獲得拍賣品之完整之擁有權與所有權。但在本公司因拍賣品為膺品而被迫向買家收回拍賣品下,賣家方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收益退還予本公司。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將以港幣付款。如賣家要求以港幣以外之貨幣付款,依拍賣現場由香港匯豐銀行公佈之匯率計算付款金額。


b.賣家支付每件拍賣品之手續費:
(1)本公司之拍賣須至拍賣完成後買家實際付清所有款項予本公司時,視為交易完成。
(2)當交易完成,賣家須依約定支付本公司手續費。

c.買家不付款
如買家在成功拍賣日後起算7天內未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即有權代理賣家就付款、貯存與保險而協定特別條款,並有權代理賣家採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步驟以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因而產生之相關費用及損害,概由賣家自行承擔。但本公司並未承擔任何付款責任,亦無義務代理賣家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行動)。但本公司將與賣家討論如何採取適當行動以向買家追討拍賣款額。

d.膺品/贓物
如買家於付款領取拍賣品後之十日內,使本公司相信或懷疑拍賣品為膺品或贓物或涉及任何不法情事者,本公司得自行決定無條件買家交付之拍賣落槌價(本公司得扣處因此所致之相關處理費用)予買家時,而拍賣品將由本公司退回賣家或送交警方處理,賣家不得異議或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賣家並應於本公司通知後,於三日內無條件退還其所得之全數金額予本公司,賣家並應於十日內付清相關基本支出費用,及賠償本公司因此所致之所有損失、損害及相關費用等。逾期退還、給付者,賣家應另外支付按不超過香港匯豐銀行最優惠利率加10%之年利率收取整筆欠款之利息。此外本公司可同時按日收取依賣價(含佣金)1%計算之違約金。本公司亦得自行選擇將賣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其他附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賣家之款項,賣家絕無異議。



e.未能成功拍賣之拍賣品
(1)任何拍賣品如未能成功拍賣,或不包括在拍賣之內,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中止或終止拍賣,則在本公司發出通知予賣家要求賣家領回拍賣品後之35天內,賣家必須領回拍賣品。
(2)任何此等拍賣品如在35天過期後仍未領回,本公司可向委託者徵收每天每件標的作品參佰港元 (HK$300)貯存費,並收取額外費用以購買保險。賣家須在付清所有未付費用後,方可領回拍賣品。
(3)此等拍賣品如在發出領回通知後之60天內仍未領回,則可被移往第三人之貨倉貯存,開支費用由賣家承擔。

(4)任何此等拍賣品如在拍賣日期後或上述通知日期後之90天內(以較早之日期為準)未被領回,則本公司可視乎是否合適而將該拍賣品處置。處置包括將拍賣品移往第三人之貨倉而開支費由賣家承擔,以及將該拍賣品按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條款(包括有關估價與底價之條款)公開拍賣。本公司其後會將拍賣收益扣除所有欠款後支付予賣家。

(5)任何拍賣品如在拍賣中收回或未能成功拍賣,則本公司有權代理賣家在拍賣後的兩個月內作為賣家之獨家代理人,按賣家可收取之淨款額(即扣除賣家應付之一切費用後之款額),私下出售拍賣品,或按本公司與賣家另行同意之較低價格私下出售拍賣品。本公司得事前扣除所致之費用。在此情況下,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所負有之責任、義務及付款條件等,與拍賣品成功拍賣時一樣。

9.圖片與圖示
賣家同意本公司有權對拍賣品制作照片、圖示、錄像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此等照片、圖示、錄像及影像制品之著作權及其他一切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本公司認為適合之方式使用之,賣家絕無異議。

10.稅制
a. 依香港稅法規定,拍賣品成交後委託者須提供報稅名單及相關資料,由本公司提報稅捐單位。
b. 如果賣家為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根據香港稅法,本公司毋須向賣家代扣香港利得稅。如果本公司其後發現賣家之聲明及文件不實,本公司保留向賣家追討香港稅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如利息、罰款及律師費等)的權利。
c. 若委託者非香港本地人士,委託者並同意本公司直接代扣落槌價或底價(如底價高於落槌價)之0.5%,作為拍出後之利得稅,由本公司代為申報並繳交稅捐單位。由本公司扣除的款項將隨著當時的稅率而調整。



四.買家與賣家均適用之條件
1.智慧財產權
與拍賣品有關之一切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等),於任何時候均屬於本公司之財產及所有。未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賣家、買家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

2.通知
a.根據本業務規則發出之通知,均須以書面發出。如採用郵遞發出,則在付郵寄出後第二個工作天,視為收件人已合法收受;如收件人在海外,則為付郵寄出後第五個工作天,視為收件人已合法收受。

b. 本公司根據本業務規則、委託授權書或買家所提供之聯絡資料對賣家或買家發出之通知,凡已依據委託授權書後附或買家所提供資料上所載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傳真號碼統稱「聯絡方式」)以書面發出該通知者,均視為該通知已有效發出。若賣家或買家之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3.可分割性
a.如本業務規則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部分可不予理會,而本業務規則之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b.本業務規則第二條買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本公司與買家間法律關係,賣家不得主張適用。本業務規則第三條賣家條款項下之各條款,專屬適用於本公司與賣家間法律關係,買家不得主張適用。

4.本業務規則同時存在中文及英文版本,如二版本內容有所歧異,應以中文版條文為準。

5. 本業務規則得隨時由本公司修改,買方及賣方均同意遵守修改後之業務規則。


6.法律及管轄權
本業務規則受香港法律規範,本業務規則之解釋與效力均適用香港法律。賣家與買家須服從香港法院之排他性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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